佛教弟子的另一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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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之际,佛教传入中国,最初只被认为是一种方术,并且只在上层统治者中流传,民众基础薄弱。佛教传入中国后逐渐适应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由纯宗教组织转变为有政治、经济性质的社会组织,为了增强对佛教组织的管理,各个王朝都建立了地方机构相适应的佛教管理机构。 僧官制度,即由世俗政权任命僧侣为各级僧官,以管理僧尼事务、统御佛教的制度。从广义来说,它还应包括地方僧团的内部管理模式,即寺院的内部管理。

由任命僧官对佛教事务进行世俗的外部管理和地方性僧团或一寺之内的丛林管理制度共同构成了整体的僧官系统。具体应该包括僧官机构的建立与设置、官员的选任与职责、僧官机构的运作与演变等方面。 僧官制度的建立是佛教教团大规模发展的产物,一般认为僧官最早出现在东晋十六国时期。西晋以前,禁止汉人出家,晋代来自西域的僧人增多,社会上形成了信仰佛教的潮流,且当时玄学盛行,为佛教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

东晋十六国时期,由于战乱频繁,佛教教义迎合了社会各阶层人士的精神需求,佛教得以迅速发展。后赵的石勒、石虎迎请高僧佛图澄,前秦、后秦亦崇信佛教,迎请鸠摩罗什,为其修建译经场,以至“中州胡晋,略皆奉佛”。 僧官制度到底产生于何时?据谢重光、白文固的《中国僧官制度史》考证,晋代的僧官制度至迟东晋安帝隆安末年前已经产生。晋代已是僧官制度的初创阶段。

此处的僧司应为僧务机构,僧司主管称僧正、僧端或僧主,副职为都维那,下有属吏若干,地方僧官也已经产生。《佛祖统纪》载北魏道武帝拓跋珪“皇始二年,诏赵郡法果为沙门统”,此为北魏时期僧官制度的雏形。北魏太宗授予法果“辅国宜城子”、“忠信侯”、“安成公”等爵号,但都被一一辞谢,北魏未有僧务机构,未有副职和下属机构,且僧官为世俗政权的附庸。宋僧赞宁在《大宋僧史略》中说:“及佛教东渐,汉魏之间,如纲未设其纲,如舟未下其模。秦主敕选道略法师为僧正,慧远为悦众,法钦、慧斌掌僧录,给车舆吏力。

僧正秩同侍中,余则差降,此土立僧官,秦略为始也。”由此可见后秦之时,僧官制度己经初具规模,有僧正、悦众、僧录等职称。 南朝承晋之制,设僧司,设有衙署,僧司主管称僧正或僧主,副职称都维那,亦称大僧都。僧主总领僧徒,主持讲经、组织法事与翻译抄撰佛经、简汰僧众;都维那协助僧正,侧重于纪律的纠察,维持僧纲。僧司模仿俗官衙门,下设法使、吏力等属吏,僧官的世俗化进一步增强。地方设州、郡僧官,州僧官设僧正一人,副职为维那;郡僧官主管则称某郡僧正,副职为某郡维那。由于南朝地方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京邑地区、三吴、荆州、广州之地,出现了跨州、郡僧官,此地方僧官有实权,僧官并不能完全左右地方僧官。

而关于县级僧官,只在陈代出现一例。 南朝的基层僧官是由或地方僧官委任,也有极少是皇帝“敕授”,此待遇也被视为殊荣。南朝基层僧官为三纲制,即寺主、上座、维那。早期的僧众靠乞食和供养生活,没有独立的经济基础,寺主由僧众推举产生,仅为僧众的办事人员,没有特殊的政治、经济利益,也不具备僧官的基本特征。东晋之时,士族庇护僧侣地主,建立了庞大的寺院庄园,南北时寺院经济迅速发展,寺内也出现了阶级分化,此时的寺主则由或地方僧官任命,上层僧侣掌握寺院实权和经济,下层僧侣成为寺院的劳动者。

此外刘宋创尼官僧官制度,设女性僧侣的僧官和僧局,实行尼僧自治。梁武帝时设白衣僧正制度,即未出家的俗人任僧正,此制度也不过仅是武帝佞佛的产物,一度造成了佛教管理上的混乱。 南朝僧官的铨选多注重门第和辩才,通过弟子或同学等同一法系世袭,任期没有严格的规定,由国家给予俸禄但并无定制。北魏时,佛教发展迅猛,“天下州郡僧尼寺,积有一万三千七百二十七所”,甚至超过南朝,面对如此庞大的教团,北魏改皇始年间的“道人统”为“沙门统”,僧署由监福曹改为昭玄寺,“昭玄寺,因后齐置官,多循后魏。

由北齐昭玄寺可见,北魏昭玄寺不仅有主管沙门统、副职都维那,下设属吏,而且地方也已有沙门曹,昭玄寺与地方沙门曹有严格的统辖关系,基层僧官基本与南朝一致,寺内设寺主、上座、维那,与昭玄寺一起共同形成了严密的僧官体系。昭玄寺是朝廷的独立机构,长官由皇帝任命,直接听命于皇帝,拥有巨大权力,除了管理正常的佛教事务,还有寺院经济的管理权、寺院建造审批权、独立的司法权。

北齐与东魏之时,僧员进一步扩充,置多名沙门统和都维那,僧官冗滥,鉴于此种情况,北齐特设“断事沙门”一职,来整理教团风气。西魏、北周之时,设“三藏”制,初为“昭玄三藏”,西魏恭帝实行改革,废除昭玄三藏后改为“国三藏”,实际上“三藏”制缩小了僧官的职权,仅保留了教化功能。隋代实行宽容的佛教政策,隋朝初年,于鸿胪寺下设崇玄署,掌僧、尼、道士、女冠的簿籍斋醮事务。

开皇年间,依北魏、北齐旧制,重设昭玄寺统领全国僧尼,设沙门大统、沙门统、都维那三种职位,并配有功曹、主簿等属吏。地方沙门曹称为“僧统”、“州统”、“郡统”,副职为“沙门都”,亦称“僧都”,地方僧官接受昭玄寺的命令,处理地方政务。同时隋文帝也效仿北齐,设立“断事沙门”一职。 隋代在继承前代僧官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设立外国僧主、二十五众主、五众主。

外国僧主是为来京师的外国僧人所设,二十五众主和五众主则担任教化和佛学教育,他们由皇帝任命,不设官署和属吏。同时隋代加强对基层寺院的管理,严格管理僧籍,建立寺额制度,并且在隋炀帝时期开创了监寺制度,“郡县佛寺,改为道场,道观改为玄坛,各置监、丞”,在寺院“三纲”之外设立监丞,监丞由俗官担任,代表管理寺院。 唐代朝廷对于佛教的控制进一步增强。

唐初初沿袭隋制,于鸿胪寺下设崇玄署作为僧官机构,唐高祖“武德之初,僧过繁结,置十大德,纲维法务”,德号一般作为对高僧的褒奖而赐予,但在武德年间也有了僧官的意味。“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申尚书祠部”,由此可见高祖时十大德作为僧官与基层僧官三纲共同构成了武德年间的僧官制度,唐太宗贞观年间,废除十大德制度,进行宗教政策改革。唐代僧官主管权变迁频繁,大致可分为唐初—延载元年(618-694)归鸿胪寺主管,延载元年—天宝六年(694-746)归祠部主管,天宝六年—开复三年(746-903)由功德使和祠部共管,功德使是唐中宗神龙二年出现的,此后大多由朝廷任命宦官担任。

唐中后期出现了“僧录”,隶属功德使统属,包括左右街僧录(两街僧录)、左街僧录、右街僧录等,唐末又设立副僧录。 安史之乱后,藩镇权力过重,出现了地方性僧官,州、郡一级僧官出现“僧统”,道或节镇的僧官称为“僧正”。在寺院集中地区,出现了区域性僧官,其中有浙东僧官体系、五台山僧官体系和敦煌及其附近僧官体系。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五台山僧官体系,“释智頵……距元和中,众辟为五台山都检校守僧长……宣供衣被,山门再辟,頵为十寺僧长兼山门都修造供养主。

这段材料涉及到僧长、守僧长、五台山都检校、山门都修造供养主四种僧职,五台山僧官的严密体系可见一斑。安史之乱后还出现了赐“德号”和政治权益来笼络僧尼的手段,佛教的世俗化程度大大加深。宋代在管理佛教方面大多延续了唐中后期和五代十国时的制度,设立专门的僧官机构进行管理。宋代在设立左右街僧录司作为僧署,主要职位有僧录、僧正、副僧录、首座、鉴义等十人,掌管寺院僧尼帐籍及试经、佛事。

“国朝延唐之制,二京则置录,列郡则置正”,东京与西京均设僧录司,“西京僧官凡六员,曰录,曰首座,曰副首座,左右街各一”,由此可见西京僧官人员设置或比东京僧官的设置简单。左右街僧录司与唐代一样,分署并设,但此时的僧录司由鸿胪寺统辖,“领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而度牒管理权掌握在祠部手中,开封府尹兼领功德使,监察度牒发放和僧道选补。南宋时废鸿胪寺,以上僧务机构归于祠部管理。

地方僧官在州郡设僧正司,置僧正、副僧正、僧判,掌管区域内僧尼;县一级僧官设僧直司,长官应为僧首。在佛教昌盛之处,僧正之上设都僧正,在五台山、天台山等特殊地区,设五台山僧正、天台山门僧司、山门都僧司。寺院之内,开始废三纲而设住持,“住持”为一寺之主,改变了唐代三纲制以来互相掣肘的局面。寺内除住持外设有丛林两序,东序六知事,其职位为“都寺”、“监寺”、“典座”、“维那”等,掌寺院庶务;西序六头首,其职位为“首座”、“知藏”等,负责寺院经业案牍之事。

在僧官的选任方面,在真宗以前与地方僧官实行次补制,大中祥福三年(1010)开始实行考试制来改变权贵干扰僧官任命的情况,虽在仁宗时有短暂废除,但后来还是恢复了考试制,神宗、哲宗时多有改进。南宋时放弃了考试制,皇帝常常干预僧官选任,“特补、“补授”的情况已经半合法化,导致滥额虚衔充斥,破坏了正常僧官的任命制度。 宋代盛行“师号”、“大德号”的封赐,设有“左右街都僧录”、“两街大德”等荣誉性称号,宋代封赐“师号”以字多者为贵,有二字、四字、六字师号,个别有八字师号。

另宋代也流行赐紫制度,即以皇帝名义赐给高僧大德紫色袈裟以示荣宠。元丰年间出现了鬻卖师号、紫衣牒来解决国家财政问题的情况,南宋时更甚,渐变为一种国家政策,加速了高僧的腐化。此外俗官系统中“官”与“差遣”分离的制度也渗透到了僧官体系之中,官号并不具有实权,带有“知教门事”、“管干教门公事”等差遣的才可以真正执掌僧门事务。

“贴职”、“结衔”制度亦相伴存在,例如宋代赞宁为“东京左街僧录,史馆编修,主管教门公事,通慧大师”,其中官名为“东京左街僧录”,差遣为“主管教门公事”,贴职为“史馆编修”,贴职一般为荣誉性虚衔,“通慧大师”则是其师号。辽代国内佛寺林立,僧尼众多,辽代僧官机构的设置多沿袭唐代,设燕京管内左右街僧录司,置都僧录、僧录、僧判等,管理燕京路内佛教事物。

此外还设有燕京管内左右街忏悔主、在京三学论主、燕京三学律法师三种职位,为辽代所创,执掌僧众经业教授。上京、中京、东京管内僧录司下置都僧录、僧录判官、僧录等。州郡上设僧正、都纲、都维那,辽承五代制度,都纲为一州之长,不仅掌握寺院建造组织工作,还掌握住持的选拔权,“都维那”有的已经不是僧职,而是邑社头目,即民间支持佛事的社团组织首领。

辽代与唐宋僧官制度不同的方面是给僧官加以俗职,诸如门下侍中、三师、三公,鸿胪寺卿,或者是崇禄大夫等文散阶,所加俗职地位高但无实权,有俗职的僧官数量特别多,辽兴宗时,“尤重浮屠法,僧有正拜三公、三师兼政事令者,凡二十人。贵戚望族化之,多舍男女为僧尼”,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天祚帝时期。金朝的佛教应由礼部执掌,“掌凡礼乐、祭祀……释道、四方使客、诸国进宝、犒劳张设之事”。

僧官制度在《大金国志》中《志》第三十六卷记载最详,“浮屠之教,虽贵戚望族,多舍男女为僧尼,曰“大德”,并赐紫。值得注意的是金朝的“国师”,“国师,在京之老尊宿也,威仪如王者师。国主有时而拜,服真红袈裟,升堂问经讲话,与南朝等。”由此可见金朝国师地位之尊贵以及统治者对于国师的崇信程度,对于后世元朝的“帝师”制度影响深远。

在除了国师,还置都僧录、都僧录判官、都纲等职位,路一级僧官权力巨大,拥有设置官署和吏从之权。地方寺院中以住持、监寺、首座最为重要。金代僧官有任期制,一般以三年为限。 追述僧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可以看出僧官体系不断地完善与严密;僧官制度本身所带有的传承性,后世僧官之制多在延续前代僧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加以创新,前世僧官之制对后世的影响颇深;僧官体系的世俗化倾向日益严重,俗官运作体制的渗透以及皇帝贵戚的干预,加之无休止的“赐紫”和冠以俗职,甚至为了国家财政需要鬻卖僧职等行为,使僧官逐渐脱离僧人日常的修行,寺内争斗和腐化行为渐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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